近日,萍鄉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關于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1月9日,萍鄉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依法對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正在生產,但發現該單位在禁燃區內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干粉)。
以上事實,有執法人員2019年1月9日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萍鄉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1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萍環聽告[2019]2號)告知企業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廠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了申辯,未提出聽證申請。萍鄉市生態環境局對申辯意見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申辯意見不影響對企業違法事實的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