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平板玻璃行業轉型升級和化解產能過剩,建立企業市場行為的自律、自理與協調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特制訂《平板玻璃行業自律協調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 平板玻璃行業開展自律與協調,是促進平板玻璃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需要,是完善行業監管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創新,促進行業乃至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依據國家頒布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質量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公約》。
第四條 《公約》為行業自律協調公約。本行業內所有從事平板玻璃生產、研究、質檢、市場發展、技術服務活動的單位,無論其企業體制、經濟性質、規模大小,都應自覺遵守執行《公約》。齊心協力維護行業利益,履行行業社會責任,樹立良好職業道德,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是《公約》的總監管和協調機構,省市玻璃協會(或建材協會)是《公約》的省級監督協調機構。當涉及需跨省跨區協調的問題時,由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負責進行協調。
第二章 自律與協調內容
第六條 嚴格規范新增產能投資行為
企業應嚴格執行“2020年底前,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平板玻璃建設項目”規定,共同遏制單純追求規模的、低水平的新增產能行為。各玻璃研究設計、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設計、承建違規浮法玻璃生產線項目。
凡是導致產能增加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必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市協會,通報說明項目建設的合規性、必要性。省市協會有責任組織省市內相關企業,對新建項目是否造成新的產能過剩和市場惡性競爭作出客觀評估報告,并通報建設單位和政府核準機關。
第七條 嚴格規范企業兼并重組行為
按照國發[2010]27號《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和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平板玻璃行業推進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等原則要求推進平板玻璃行業兼并重組。支持優勢企業搭建產能整合平臺,利用市場化手段推進聯合重組,整合產權或經營權,優化產能布局,提高生產集中度。
積極配合和推動政府消除跨地區兼并重組的政策障礙,取消地區性封鎖的種種限制性的政策規定,確保所有的企業同樣受到經濟法律保護、同等承擔社會責任、同等使用和享用生產要素和政策,用公平的法則鼓勵企業競爭。
第八條嚴格規范市場公平競爭行為
建立平板玻璃行業自律與區域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規范行業市場行為。區域治理由骨干生產企業負責人和地方協會共同組織協調,通過定期溝通,在行業信息交流、產能控制、價格協調和品種調配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以共同維護區域價格平穩、企業效益和行業效益的穩定。
企業以合作共贏為目的,堅持行業利益、企業利益和社會責任一致的原則,以質量和服務為基礎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不以排擠或有意傷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不允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不允許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搞亂市場。
從事國外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也應遵守共贏原則,參照本《公約》建立協商機制,避免對外工程投標中的競相壓價行為,維護行業和國家利益。
第九條 開展平板玻璃生產線限產增效行動,調節供需關系
全國所有浮法玻璃生產企業均應響應政策文件倡導,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同時,根據浮法玻璃生產特點,在市場供大于求、影響行業效益時,要在堅持以往提前冷修、延期復產等措施的基礎上,全部在產生產線應按照5%~10%的比例降低拉引量,采取限產措施。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與區域治理與協調平臺要履行協調職能,加強市場分析引導、提供技術服務、組織監督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共同推動限產增效取得效果。
第十條 積極協調技術創新合作行為
各級平板玻璃協會應定期組織相關企業就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開展技術交流和能效對比、環保達標活動,協調與促進節能減排有序發展。企業應尊重知識產權,不剽竊他人技術成果。對有益企業技術進步的技術成果不搞企業內部封鎖,應允許向其他企業有償推廣,促進行業共同技術進步。
企業應積極支持和參與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就行業共性問題而組織的重大課題研究。參與者共享研究成果。及時向協會提出有關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建議、技術政策建議,共同推進行業標準創新,技術政策優化。
各級協會組織企業之間開展技術交流和人才培訓。成員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主動協調維護行業利益行為
1.全行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玻璃企業和行業媒體要注重提升行業形象,為行業爭光。
2.平板玻璃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嚴格執行排放標準,開展能效對標,推進清潔生產,自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為國家低碳經濟和生態保護做出更大貢獻。
3.企業應注重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積極參與有關機構組織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檢測認證單位要客觀真實地報告產品質量結果,自覺維護行業信譽。
第十二條 依法保障企業員工合法權益
1.企業必須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按時發放工資津貼,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統籌保險,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企業必須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定意外事故應急方案,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3.做好被兼并企業職工的崗位培訓和企業文化建設。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社會組織的作用。
4.支持和關心企業周邊社區的環境建設,開展必要的公益活動,讓周邊社區享受企業發展的利益,為企業和職工創建安全、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章 平板玻璃行業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平板玻璃不僅是基礎的建筑材料,也是重要的民生產品。玻璃及其制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要求,堅持質量第一、信譽至上和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必須以工程安全為己任,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反對低價傾銷,反對市場壟斷,積極參與行業自律行動,接受政府監督管理。在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勇于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第十五條 自覺遵循誠信原則,努力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十六條 提倡文明競爭,充分尊重競爭對手的人格和合法權益。倡導通過適應市場需求、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和科學管理、優質服務等自我進取方式參與競爭,以義生利,以德興業。
第十七條 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行業間的協作,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大事相商、共謀發展。
第十八條 提倡學知識、學科學、學技術,以強化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為核心,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分其企業性質、大小,均相互平等,均有互相監督的義務。從業人員不做有損行業形象與行業利益的事,經營者實施有可能影響行業或同行利益的舉動,應事先向協會報告,經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條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聯合各省級玻璃協會(建材協會)負責組織監督實施本公約。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負責全國性和區域性自律與協調組織監督工作,省級協會負責本?。ㄊ?、區)及相鄰省份的自律與協調組織監督工作,各級協會要保持密切聯系,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召開全國、區域、省級自律與協調會議,處理協調相關事宜。各級協會要對影響行業的重大事件及時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的意見。同時協會要及時向政府和社會反映企業訴求,幫助和協調企業的共同利益,創造良好企業經營的外部條件,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當市場出現違規新建或新增產能的平板玻璃生產線項目時,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和省級協會應在15天內核實有關情況,對違規新建或新增產能的平板玻璃生產線項目及時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并在行業媒體曝光,同時向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匯報提出處理的建議。
當市場出現平板玻璃價格異常變動時,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和省級協會應及時調查相關情況,核實原因。無論是“低價傾銷”還是“高價暴利”等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協會要適時提出口頭警告或書面通告,不聽勸阻的及時在行業媒體曝光,并向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匯報提出處理的建議。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將通過網站向會員單位定期發布產供銷信息,以指導企業生產和經營。具有市場主導實力的企業應積極配合和主動參與市場調研活動,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市場需求分析。省市協會之間也應建立的多邊協商機制,以促使區域市場的合作和平衡。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有權對達不到國家有關能耗、環保等標準的企業予以通報和必要的制裁,包括內部通報,公開“曝光”的道德譴責,情節嚴重的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由各省市協會牽頭,企業派員成立自律公約管理委員會,負責自律公約方案的制定、實施的評價與違約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如有違反《公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管機構(協會)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監管機構(協會)進行調查,公約監管機構(協會)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協會)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協會)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可授予行業自律等方面的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媒體公開通報、取消其參與行業各種評比、表彰、推薦政策資金扶持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約》經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由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向社會公布,全行業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將不定期抽查會員單位執行情況,各省市自治區玻璃(建材)協會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匯報本地區本《公約》執行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