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的制定前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規性: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
符合政策導向:制定工作要符合國家標準化改革等相關政策方向,例如響應《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填補標準空白: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為滿足市場對特定技術、產品或服務規范的需求,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來填補空白。
促進創新成果轉化:為推動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產業化、市場化,將具有應用前景和成熟先進的創新成果制定為團體標準,有助于加速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主體資格:團體標準由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制定。這些社會團體需具有法人資格,且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標準化工作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如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和產業技術聯盟等,但不包括慈善組織、基金會。
誠信自律:社會團體應建立誠信體系和自律機制,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和協商一致的原則,提高團體標準公信力,確保行為規范、程序完備。
界定清晰:要明確標準所涉及的技術領域、產品類型、應用場景等,確保標準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避免過于寬泛或狹窄。
協調互補:考慮標準與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關系,確保團體標準與其他標準間相互協調與互補,不產生沖突和矛盾。
技術基礎:團體標準在內容上應體現先進性,制定過程中要能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充分調研行業內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確保標準的技術內容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資源保障:制定主體需確保有足夠的資源支持標準的起草工作,包括資金、時間、實驗設備等,還需組建或依托相關技術機構,負責團體標準制定工作。
多方參與:制定過程要吸納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如相關企業、科研機構、用戶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
達成共識: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使標準能夠反映各方利益和需求,確保標準在發布后能夠得到廣泛認可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