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從事建筑玻璃和工業玻璃生產、加工、裝備、配套等企業,科研院校、設計、質檢、培訓等單位及產業鏈延伸的相關企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Glass Association,縮寫為CAIG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為己任,搭建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踐行“宜業尚品、造福人類”行業發展新目標,助力行業、企業實現生態化、數字化、智能化、國際化、現代化、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發展,服務人類健康美好生活需求,為人類社會文明進步做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本會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本會接受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cf0099.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提出玻璃行業發展政策建議,推動玻璃行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加快形成雙循環發展新格局,實現“宜業尚品、造福人類”行業發展目標;
(二)堅持綠色低碳和創新驅動,推動玻璃行業科技進步與標準質量提升,助力行業、企業實現市場化、生態化、數字化、智能化、精益化、國際化、現代化,推動玻璃行業實現綠色低碳安全高質量發展;
(三)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RCEP”“雙循環”“走出去”等戰略部署,組織會員單位出國考察、調研、技術交流等,加強國際經貿、科技合作與交流,提升玻璃行業國際化水平,推進形成互通共融、合作共贏的國際合作新格局;
(四)加強組織協調,開展行業自律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戰略部署和產業政策要求,反映行業企業需求和呼聲,切實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訴求;
(五)堅持人本理念,開展行業人才培養與評價、服務工作,推進行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六)組織開展團體標準制定、修訂、發布、宣貫等工作,發揮標準引領作用,促進提升玻璃行業產品質量水平,以及綠色化、智能化、低碳化技術發展水平;
(七)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玻璃行業新產品、新技術、生產能效水平、碳排放水平評估等工作,推動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
(八)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展示展覽及推廣應用工作,發揮產業優勢,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支持航空航天、建筑、新能源、交通運輸、家電家居、電子信息等產業發展;
(九)承擔黨和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有關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玻璃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單位簡介;
2.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惠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有對行業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行為;
(四)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因退會、被除名后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理事、監事名冊,對會員、理事、監事情況進行記載。會員、理事、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理事、監事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理事、監事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會議方式;其他會員代表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視頻會議、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名稱變更、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0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企業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技術裝備先進;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社會信譽良好;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加并支持本會的工作,認真履行理事的職責和義務,能夠認真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團結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及要求;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換屆或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中央社會工作部溝通;負責人人選經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后,方可召開會議選舉;
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五)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30名,秘書長1名。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中央社會工作部、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會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本會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的,僅限于行業領域限定語。
本會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除冠以本會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且區別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4年7月3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