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了《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委)在受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資質申請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合格的,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評審;材料審查不合格的,不再組織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是現場考核檢測機構申報的檢測參數所需檢測場所、儀器設備、現場實作、管理體系等是否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現場實作可通過見證試驗、操作演示、方案設計、報告驗證等方式,抽取申報參數進行考核,其中必備參數全部考核,可選參數隨機抽取30%及以上考核。現場實作考核必備參數不合格的,該專項評審結論不合格;可選參數有不合格的,本次申報的該專項可選參數評審結論不合格。
(三)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五項行為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經整改合格并重新核定后,有效期延續5年;有《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二、三、六項行為和第四、五項行為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其資質不予延續,有效期屆滿后,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四)檢測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報告批準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向市住房城鄉建委申請重新確認,其中報告批準人重新確認前不得作為報告批準人簽署檢測報告。
檢測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向市住房城鄉建委申請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申請地址變更的檢測場所不得承擔檢測業務和出具檢測報告。
(五)市外檢測機構入渝承接檢測業務的,應按照《規定》及資質標準相關要求(除法人資格相關要求),配備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中的至少一項專項資質檢測能力的在渝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并向市住房城鄉建委申請備案。
市外檢測機構在我市有《規定》第三十一條行為的,應注銷其入渝備案,不再受理該檢測機構入渝備案申請。
(六)檢測機構的每個場所應至少具有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檢測專項資質中的一項,并按照資質標準條件配備場所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檢測機構申請綜合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應為同一檢測場所。
(七)檢測機構申請增項的,增項的資質有效期與原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檢測機構申請檢測專項資質的,應具備該專項資質的全部必備檢測參數。
申請增加可選檢測參數的,應具有該參數對應的專項資質。檢測機構申請增加可選參數的,按照《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提交申請材料。
二、檢測活動管理
(八)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人員,應參加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職業能力培訓,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并納入“重慶市住房城鄉建設教育培訓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檢測機構應加強人員的培訓,組織檢測人員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確保人員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檢測活動的要求。
(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編制檢測計劃。檢測計劃內容應包括檢測項目、檢測參數、檢測部位及檢測數量等。建設工程委托第三方監理的,檢測計劃應經監理單位審核通過。現場檢測實施前,建設單位須將檢測計劃報送至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
(十)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樣,應采取防止被調換的技術措施。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數量、規格、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收樣、檢測。實行二維碼防偽技術的檢測項目,收樣時應通過二維碼收樣、驗樣。試樣存在下列情況時,檢測機構應拒絕收樣:
1、數量、規格等不符合檢測標準要求;
2、無唯一性標識或二維碼不能識別的;
3、混凝土試件、砂漿試件未植入防調換標識的。
(十一)檢測報告應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報告批準人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須加蓋檢測報告騎縫章,實施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應加蓋見證取樣專用章。涉及《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表》以外檢測項目或參數的檢測報告不得加蓋檢測專用章。檢測機構應在取得檢測資質后,按照規定刻制檢測專用章。各檢測場所地址的檢測專用章不得混用。
鼓勵檢測機構推廣使用電子檢測報告,電子檢測報告的簽字、蓋章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作為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十二)檢測原始記錄應當及時、完整、真實、準確。檢測機構應建立電子數據管理制度,應當對電子數據進行加密、加權、備份,嚴禁擅自修改或刪除。
自動化設備、智能化設備產生的電子記錄應滿足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相關要求。
(十三)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帳,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于24小時內報告委托方和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
(十四)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結構建筑材料的檢測資料匯總表和有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主體結構的檢測資料等檔案保管期限應不少于20年,其他檢測資料檔案保管期限應不少于5年。檢測機構試驗室的監控視頻保存期限不少于12個月。
(十五)市外檢測機構入渝開展檢測活動的,其主要人員、檢測設備、檢測報告等應納入“重慶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管理。
(十六)檢測機構不得承擔資質證書中未取得檢測專項相關的檢測業務。對于專項資質中未取得的可選參數,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可以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他的檢測參數不得分包。
(十七)檢測機構資質延續、變更未通過的,不得繼續承擔其未履行完畢的檢測合同,報經委托方同意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要求以及檢測技術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監督管理
(十八)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檢測機構在檢測活動中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應采取下發整改通知書、約談、信用記分等措施,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測機構整改完成后,應將整改結果報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測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整改期間出具的相關檢測專項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1、檢測試樣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造成檢測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追溯的;
2、使用未經檢定、校準的或檢定、校準過期的儀器、設備、設施,導致無法復核檢測數據、結果準確性的;
3、未按照經確認的檢測方法標準和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方案進行檢測,造成檢測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追溯的;
4、未按照標準等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檢測報告,導致檢測數據、結果無法追溯的;
5、其他嚴重影響檢測數據、結果準確性的行為。
四、有關說明
(十九)檢測機構資歷中的質量檢測經歷年限,是指檢測機構自首次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資質存續期間的年限之和。
檢測機構發生合并、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的,合并或改制后的檢測機構可承繼原檢測機構質量檢測經歷年限。檢測機構發生分立的,新設立單位不承繼原檢測機構質量檢測經歷年限。
(二十)檢測機構申請資質的主要人員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由檢測機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按規定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在“重慶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中入庫登記。
高等院校全資檢測機構的主要人員社會保險可由高等院校購買。
(二十一)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為報告批準人。報告批準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有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報告批準人簽字范圍應與培訓合格證書專業、申報確認的簽字范圍一致。
(二十二)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質量負責人是指負責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管理的人員。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二十三)同一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認定中不得超過3個專項資質,作為注冊人員時不得超過2個專項資質,且僅限在一個檢測場所作為資質人員進行認定。
(二十四)申報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專項資質時,持有“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主體結構)”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二十五)《重慶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表》中,一個檢測項目涉及多個檢測對象且未分別列出檢測參數的,至少具備其中一個檢測對象的檢測能力;一個參數有多種檢測方法的,至少具備其中一種方法的檢測能力。
(二十六)對于登記地址在縣級行政區且該縣無檢測機構的,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建筑節能、市政工程材料3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筑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6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工程類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申報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專項資質時,其中持有“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主體結構)”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
上述檢測機構僅可在登記地址所在縣行政區域內承攬檢測業務。
(二十七)來渝專業技術人員(含部隊轉業或者自主擇業調入地方單位的)的原專業技術資格,應按照《關于印發重慶市來渝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01號)等規定進行確認。
五、附則
(二十八)對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二十九)本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