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碳”簡報丨06.20
國家 東北監管局發布《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東北監管局發布關于征求《東北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東北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東北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發改委2024年第20號令)、《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號)、《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京電交市〔2024]38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東北區域內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簡稱區域內省間交易)是指東北電網區域內各調度控制區經營主體通過省間聯絡線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第三條 東北區域省間電力交易在北京電力交易平臺開展,相關平臺使用、成員注冊、賬號管理等按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細則制定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確保電力可靠供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堅持電力電量統一平衡。 (二)堅持統籌協調。夯實區域資源優化配置,協同推進電力互濟,確保省間輸電通道合理、高效利用。 (三)堅持市場主導。發揮市場大范圍優化配置電力資源的作用,提升市場效率、效益,確保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清潔低碳。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服務新型電力系統構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五條 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獨立新型儲能等經營主體及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市場運營機構指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五部(以下簡稱京交五部)、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交易機構)、東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網調)及各省區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調 ) 第七條 本細則所有電力市場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遵照《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市場注冊和注銷 第八條 經營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經營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第九條各市場經營主體按照《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執行市場注冊制度。 第十條 網調調度管理的發電企業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省調調度管理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及電力用戶在省級交易機構注冊。各電力交易機構共享注冊信息。(來源:東北監管局)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制造業計量創新發展的意見》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制造業計量創新發展的意見。文件明確,將制造業計量與工業綠色低碳安全同步推進,全面推廣低能耗、低排放的計量器具和標準物質,廣泛推行電子證書,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引導儀器儀表企業建設綠色生產線,開展能源和污染物全過程動態監測、精準控制和優化管理,提升資源利用水平。研究碳計量技術,探索“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碳計量體系,為國家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支撐。 詳情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制造業計量創新發展的意見 工信部科〔2025〕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計量是制造業的重要技術基礎之一,融入產品設計、研發、生產、試驗、使用的全過程,包括計量器具研制、檢定、校準、維修、咨詢、培訓等。制造業計量是計量在制造業領域的創新應用和具體實踐,通過量值傳遞溯源體系實現單位統一和量值準確,有效保障產品的一致性和互換性,支撐產業提質增效,實現科學管理,對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制造強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部署,推動制造業計量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引領、基礎先行、系統推進、協同發展的基本原則,以提升制造業計量創新能力為主線,以實現精密測量為目標,加快突破制造業計量關鍵技術和裝備,建立健全先進的計量校準服務體系,形成高效的制造業計量服務網絡,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實現制造強國戰略目標提供堅實支撐。 到2027年,制造業計量發展取得積極進展,突破100項以上關鍵計量校準技術,制修訂300項以上行業計量校準規范,研制100臺套以上計量器具和標準物質,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培育50家以上儀器儀表優質企業,推動建設10家以上制造業高水平計量校準技術服務機構,技術服務網絡基本完善,服務能力基本覆蓋重要產業領域。到2030年,制造業計量創新水平持續提升,技術服務網絡更加完善,重要領域計量綜合實力大幅增強,有力支撐我國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二、強化制造業計量有效供給 (一)突破計量關鍵共性技術 在量子、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先進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領域,聚焦“測不了、測不全、測不準、測不快”等難題,通過“揭榜掛帥”“賽馬”等方式,創新量值溯源和量值傳遞方法,突破一批關鍵計量技術。主動適應國際單位制量子化變革發展和數字化、扁平化量值傳遞溯源新趨勢,研究量子計量、數字化模擬測量、動態量和極值量等綜合參量的準確測量等技術。開展計量軟件功能安全測評等關鍵技術研究和應用。開展工況環境的在線、動態、實時、遠程、多參數校準技術研究和應用。加強與國防科技工業系統先進計量技術互鑒互促,推動計量共性技術軍民融合發展。 (二)加速高端計量器具研發 梳理重點產業鏈計量標準器具供給能力,形成產品圖譜和清單。瞄準國際先進水平,研發一批高精度、集成化、智能化的計量器具。加強計量器具的中試及應用驗證,提高自主計量器具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和適用性,提升基于安全可靠測評的芯片、操作系統、數據庫的數字技術產品集成應用和兼容適配水平。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作用,引導使用自主計量器具和標準物質,加快技術進步和產業化。 (三)加強標準物質開發 編制標準物質發展目錄。加快化工、石化、鋼鐵、有色、建材、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電子、通信等重點領域的標準物質研制和應用。優化生產工藝,提升標準物質不確定度水平。建立標準物質質量追溯制度,加強量值核查驗證,形成研發、生產、應用全壽命周期的監管能力。 (四)完善計量技術規范體系 根據產業發展現狀,分類制修訂計量技術規范,推動計量技術規范與先進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協同發展,提升計量技術規范的先進性和實用性。加強與國家計量技術委員會的協同,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組織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依據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依據計量校準規范開展計量校準。面向未來產業計量檢定校準需求,超前部署計量技術規范體系。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際計量規則和規范制修訂,增強國際話語權。加強行業計量技術規范的推廣應用,提升行業服務能力。 (五)培育優質儀器儀表企業 強化計量對儀器儀表產業的基礎保障作用,推動計量與儀器儀表產業互促共進。對標國外先進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生態主導能力的高端計量器具和標準物質龍頭企業。引導儀器儀表中小企業聚焦主業,堅持專精特新方向,不斷增強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培育更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引導儀器儀表企業實施質量品牌戰略,強化質量支撐、樹立優質品牌形象,提升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著力提升儀器儀表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打造一批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端儀器儀表產業集群。 (六)打造計量專業人才隊伍 鼓勵計量技術骨干參與制造業計量技術研究和科研成果轉化,培養既熟悉產業情況、又掌握較高計量技術水平的綜合型、應用型人才。加大計量領域海外高層次人才、海外專家與智力資源的引進力度,發揮海外計量測試高端智力的作用。完善制造業計量人才的評價、保障和激勵機制。 三、深化制造業計量應用賦能 (七)創新計量服務模式 支持制造業高水平計量校準技術服務機構、專業計量站、校準實驗室以及其他從事計量工作的有關單位等(以下統稱計量機構)開展計量器具研制、檢定、校準、維修、咨詢、培訓等“一站式”服務,為企業提升精密測量水平提供一體化解決方案。強化采用校準的方式,保證產品設計、研發、生產、試驗、使用全過程的量值準確。鼓勵計量機構創新服務模式,采取駐廠、駐園區等多種形式就近就地提供計量校準服務。 (八)強化計量檢定服務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宣傳,督促制造業領域落實好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和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依法進行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國家發改委發布《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協同推進省間電力互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國家發改委起草的《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文件”),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主要面向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下稱應急調度),即指在非突發故障異常等緊急情況下,電力運行中出現保安全、保供應需求,在日前、日內階段統籌全網資源進行優化互濟的兜底調度措施。 文件總則明確,當電力運行中存在安全風險、電力電量平衡缺口時,優先通過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等市場化手段配置資源和形成價格。當市場化手段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電力調度機構方可在日前、日內階段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文件組織實施內容指出,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按調度管轄范圍和調度管理關系開展應急調度。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本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求,在滿足啟動必要條件時,可提出應急調度申請。在區域內資源能夠解決問題時,區域級電力調度機構可在區域內省間市場化手段之后組織實施應急調度;本區域資源不能解決問題時,可將相關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的申請轉報國家級調度機構。國家級調度機構可根據轉報的應急調度申請,在跨區市場化手段之后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應急調度。 此外,國家電網、南方電網、蒙西電網間優先通過跨經營區市場化手段配置資源,當市場化手段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可根據需要開展跨經營區應急調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應急調度申請,雙方共同實施。 文件附則內容顯示,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應急調度開展過程中,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文件如下: 關于《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協同推進省間電力互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我們起草了《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水風光+”創新發展優秀實踐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6月17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水風光+”創新發展優秀實踐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確,推薦案例應以水電(含抽蓄)為基礎,帶動周邊風、光等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及關聯產業升級發展取得突出成效,并在技術、體制、管理、業態、模式等一個或多個方面具有較強創新性。推薦案例支撐項目應全部或部分建成投產。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水風光+”創新發展 優秀實踐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新能〔202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能源央企: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碳達峰碳中和等重大戰略,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更好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現開展“水風光+”創新發展優秀實踐案例征集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推薦案例應以水電(含抽蓄)為基礎,帶動周邊風、光等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及關聯產業升級發展取得突出成效,并在技術、體制、管理、業態、模式等一個或多個方面具有較強創新性。推薦案例支撐項目應全部或部分建成投產。 二、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有關能源央企自愿組織案例申報并嚴格審核把關,每個報送單位推薦案例原則不超過5個。如發現弄虛作假等情況,將取消相關省(區、市)和央企申報資格。 三、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有關能源央企于2025年8月1日前將推薦案例匯總表、案例申報書、案例申報材料承諾書等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寄送我局新能源司,電子版同步發送至shanxj@nea.gov.cn郵箱,申報案例命名為“推薦地區/單位名稱-序號-案例名稱”(序號與推薦案例匯總表一致)。 四、我局將委托咨詢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推薦案例進行評估,經評估具有典型意義和推廣價值的項目,向社會公布。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46號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郵編:100045。 附件:1.____省(區、市)(或____能源央企)“水風光+”創新發展優秀實踐案例推薦匯總表 2.“水風光+”創新發展優秀實踐案例申報書 3.“水風光+”創新發展優秀實踐案例申報材料承諾書(來源:國家能源局) ★ 財政部發布《關于下達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 6月16日,財政部發布《關于下達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根據通知,此次合計補助419005萬元,主要集中在內蒙古、云南、新疆等地。通知要求,電網企業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按月將相關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清單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等發電項目,并及時公開資金撥付情況。 通知指出,電網公司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按如下原則執行: (一)優先足額撥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目錄內項目(扶貧容量部分)以及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截至2025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 (二)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以及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 (三)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認可的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障撥付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補貼的50%; (四)對于剩余的其他發電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財政部關于下達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建〔2025〕133號 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的《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單位申請,現下達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企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應優先足額撥付至2024年底。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按月將相關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清單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等發電項目,并及時公開資金撥付情況。 二、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執行,具體金額見附件2。項目代碼和名稱為“10000017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收入列2025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1100407節能環保”,支出列2025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功能分類科目:“2116001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生物質能發電補助”,支出列2025年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50799其他對企業補助”。 三、電網公司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按如下原則執行: (一)優先足額撥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目錄內項目(扶貧容量部分)以及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截至2025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 (二)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以及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 (三)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認可的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障撥付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補貼的50%; (四)對于剩余的其他發電項目截至2024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五)上述項目如為納入補貼核查范圍的項目,撥付資金時僅考慮其中合規項目或經補貼核查未發現問題的分布式項目; (六)對于發電小時數已達到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補貼資金撥付至合理利用小時數后停止撥付。撥付資金已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項目,應在后續電費結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資金用于補貼其他符合條件的項目; (七)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扣除廠用電外購電部分后按規定享受補貼。同時,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要求加強補貼資金撥付審核,杜絕摻煤等情況的發生; (八)你單位及電網公司應全面準確記錄撥付至發電項目的明細情況,對于此前已預撥的項目資金,你單位及電網公司應及時進行清算,收回資金用于補貼其他符合條件的項目(來源:財政部) 地 方 天津市發布《關于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025年6月16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通知》擬主要調整以下內容:一是優化峰谷時段劃分。根據凈負荷曲線變化,分季節適當調整峰谷時段劃分,特別是除7、8月外,其余月份午間設置2個小時谷段。二是擴大峰谷電價浮動比例。考慮天津市實際,根據國家要求,將天津市峰谷價差提高至4:1。三是試點實施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峰谷政策。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用戶根據情況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也可選擇執行現行電價政策。 在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同時,《通知》進一步明確峰谷分時損益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或分攤,不影響平均電價水平。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0日。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部署和要求,挖掘工商業用戶調峰能力,降低工商業用戶用電成本,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緩解電力供需矛盾,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0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關于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發展改革委,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部署和要求、充分挖掘工商業用戶調峰能力,降低工商業用戶用電成本,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緩解電力供需矛盾,現就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分時電價時段設置 根據我市電力系統凈負荷曲線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分季節調整峰谷時段劃分,調整后的峰谷時段具體為: (一)7、8月 峰時段:15:00-23:00; 平時段:00:00-01:00、09:00-15:00、23:00-24:00; 谷時段:01:00-09:00。 (二)其他月份 峰時段:08:00-10:00、16:00-22:00; 平時段:06:00-08:00、10:00-12:00、14:00-16:00、22:00-24:00; 谷時段:00:00-06:00、12:00-14:00。 其中,1、2、12月高峰時段中18:00-20:00;7、8月高峰時段中20:00-22:00為尖峰時段。 二、優化調整浮動比例 結合我市電力系統峰谷差率變化、可再生能源消納和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情況,調整峰谷浮動比例。峰段電價在平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60%、谷段電價在平段電價的基礎上下浮60%,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積極推動工商業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峰谷浮動比例原則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比例。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用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浮動比例執行,其中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折價、系統運行費用折合度電水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兩部制電價的基本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參與浮動。 三、執行范圍和方式 除行政機關、部隊(不含生產企業)、醫院、地鐵、自來水、公共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煤氣、集中供熱、電氣化鐵路、公交專用充換電設施、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以及農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尖峰電價僅在大工業用戶執行。農業用電按照我委公布的目錄電價執行,峰谷時段按本通知調整。居民生活用電(不含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用電)暫不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居民煤改電采暖峰谷時段和價格政策不做調整。 四、鼓勵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價格政策 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指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內由居民自用且非經營性的充電設施。為充分發揮居民用充電樁削峰填谷作用,鼓勵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用戶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變更周期不少于12個月、提前15天辦理,次月1日起生效。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峰谷時段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峰谷電價平段電價0.51元/千瓦時(當前執行居民合表電價標準),峰段電價0.69元/千瓦時,谷段電價0.30元/千瓦時。 五、其他事項 (一)做好監測評估。電網企業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電力供需、系統凈負荷曲線及峰谷差、新能源發展及消納等情況報告我委,如發生較大變化,我委將適時調整完善。 (二)做好落地實施。電網企業要對峰谷分時電價(含尖峰電價)政策的損益情況進行單獨統計,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或分攤。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區發展改革委和電網企業要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電力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來源: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 河北省發布《關于組織申報國家能源領域氫能試點工作的通知》 6月18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國家能源領域氫能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次試點申報括項目試點和區域試點兩種形式,試點方向包括氫能制取、氫能儲運、氫能應用和共性支撐4個領域和規模化制氫及一體化、先進柔性離網制氫等11個細化方向。 全文如下: 關于組織申報國家能源領域氫能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張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有關單位: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組織開展能源領域氫能試點工作的通知》,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國家能源局通知要求,抓緊組織做好試點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試點申報括項目試點和區域試點兩種形式。試點方向包括氫能制取、氫能儲運、氫能應用和共性支撐4個領域和規模化制氫及一體化、先進柔性離網制氫等11個細化方向。 二、項目試點,由業主單位進行申報,以單一試點方向為主,相關項目原則上應已完成核準、備案等工作;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推薦報送,推薦名單按優先級排序,業主單位是央企下屬單位的項目,應附所屬央企總部項目支持意見函。 三、區域試點,為增強申報競爭力,擴大試點覆蓋面,應由牽頭城市聯合1或2個城市進行聯合申報,可統籌組織實施相關項目,覆蓋氫能“制儲輸用”多個試點方向;由牽頭城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應附覆蓋城市能源主管部門聯合申報意見函。 四、請各市高度重視,抓緊組織域內相關單位按照申報指南方向和要求,整合優勢資源,積極申報試點,對推薦試點的申報材料進行嚴格把關。項目和區域試點原則上在3年內建成投產或完成試點任務。 五、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試點工作通知中的申報流程、申報資格、申報方式等相關要求進行梳理準備,嚴禁弄虛作假。 六、試點申報材料(紙質版3套、電子版光盤2張)和市級推薦函(一式一份)請于2025年7月8日前報送我委,電子版申報材料請各市氫能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氫能信息平臺同步報送,我委將作為推薦單位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組織推薦。(來源:河北省發改委) ★ 海南省發布《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6月16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征求《海南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其中提到,約定型削峰響應按照“一次申報、周期滾動、日前調用”的原則,固定補償價格為1.0元/千瓦時,按照調用電量進行補償。執行需求響應當月,未調用部分享受備用容量補償,補償標準為0.3元/千瓦·月。 日前邀約削峰響應按照單次響應的出清價格和響應電量進行補償,補償單價上限為1.5元/千瓦時。 日內緊急(可中斷負荷)削峰響應按照單次響應的出清價格和響應電量進行補償,補償單價上限為2元/千瓦時。 日前邀約填谷響應按照單次響應的出清價格和響應電量進行補償,補償單價上限為0.3元/千瓦時。 日內緊急填谷響應按照單次響應的出清價格和響應電量進行補償,補償單價上限為0.4元/千瓦時。 需求響應資源包含工業生產領域中生產、輔助、辦公生活等用電負荷,建筑樓宇中的集中式空調、分散式空調等制冷用電負荷,冰蓄冷、儲能設施,電動汽車充電樁、V2G電動汽車等智慧用電設施。鼓勵“兩高”項目資源注冊并優先參與需求響應。 虛擬電廠。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均可注冊成為虛擬電廠,實現可調節負荷、新型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等需求側資源的聚合、協調,可聚合資源需通過省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認定,原則上總調節能力不低于1000千瓦。 現階段填谷需求響應不考核執行效果。削峰需求響應期間,若經營主體實際響應容量未達到中標響應容量的50%時,對中標經營主體的無效響應容量進行考核,考核費用按小時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各小時考核費用=(中標響應容量×50%-實際響應容量)×出清價格×M(0.5),其中M為懲罰因子,視市場運行情況調整。(來源:海南省發改委) ★ 湖南省發布《電力市場計量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6月17日,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湖南電力市場系列規則意見的通知。 其中《湖南省電力市場計量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電網企業根據經營主體的申請,在產權分界點處設置電能計量點,作為市場交易結算計量點。計量點設置需滿足電力市場結算最小結算單元相關要求。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電網企業應在與經營主體協商明確計量裝置安裝位置后,依法確定相應的變(線)損,參與結算的關口計量點應在購售電合同、供用電合同等合同中予以明確。 風電、光伏發電按照項目分期增加設置考核計量點作為分期電量計量點,單期上網電量按計量表計直接計量電量或按分期電量計量點所計量電量占貿易結算電量的比例計算。 獨立儲能電站全部站用負荷(站用電由照明、空調、風機、 水泵、二次及通信設備、操作輔助電源等六部分負荷組成)應由站用變供電,并應在站用變設置計量點,具備單獨計量條件。(來源:湖南能監辦) ★ 江蘇省南通市發布《關于公布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可開放容量的通知》 6月18日,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南通市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可開放容量。 截至 2025 年第1季度,南通市10(20、6)千伏公用配變共有70822臺,發生倒送的有29995臺,占比42.35%。其中,最大倒送負載率小于80%的共有29247臺,占比41.30%;最大倒送負載率大于等于80%的共有748臺,占比1.05%。 截至2025年3月31日,南通市區10(20、6)千伏公用配電線路共有3758條,發生倒送的有1382條,占比36.77%。其中,公用配電線路電源容量具備可開放條件的共有1379 條,占比36.70%;公用配電線路電源容量受限的共有3條,占比 0.08%。 原文如下: 關于公布南通市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可開放容量的通知 各光伏投資主體: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事實意見》(蘇發改規發〔2025〕2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高質量做好全省分布式光伏接網消納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24〕906號)等文件要求,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國網南通供電公司動態測算全市電網承載能力,全面評估全市分布式光伏可開放容量,現將評估結果(數據截止到2025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開。 各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可通過供電營業廳或電話咨詢等方式,查詢全市各地區電網可開放容量。 (來源: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廣西印發《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6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發布關于印發《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根據通知文件,本辦法所稱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簡稱轉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起設立,通過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出資,與企業、市縣財政、社會資本等按照市場化方式共同發起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類投資基金。轉化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轉化利用國內外各類先進科技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在廣西轉化和產業化。 轉化基金應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規劃和部署,圍繞高端裝備制造、先進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及儲能、生物醫藥、現代特色農林業、海洋經濟、綠色低碳技術、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對科技型企業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投資。 詳情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科規字〔2025〕7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產業化,更好地服務于“一區兩地一園一通道”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財教〔2021〕176號)、《廣西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桂基金辦〔2025〕3號)、《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桂基金辦〔202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起設立,通過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出資,與企業、市縣財政、社會資本等按照市場化方式共同發起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類投資基金。轉化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轉化利用國內外各類先進科技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在廣西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 轉化基金應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規劃和部署,圍繞高端裝備制造、先進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及儲能、生物醫藥、現代特色農林業、海洋經濟、綠色低碳技術、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對科技型企業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投資。堅持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鼓勵投資科技重大專項成果后續轉化,技術創新中心、中試基地研究成果轉化,先進地區優質科技成果來桂轉化,重點支持產學研聯合、集成度高、關聯度大、帶動性強的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轉化基金的監督管理和協調,確定轉化基金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研究制定轉化基金相關監管配套制度。廣西投資引導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公司)是轉化基金財政出資主體。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提出轉化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納入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負責研究提出轉化基金設立方案,配合引導基金對轉化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初審;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基金投資指引,建設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推薦備投企業,開展轉化基金推介活動,為子基金管理人和企業搭建良好的服務平臺和通道,爭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落地廣西;負責跟蹤基金投資進展情況,可視情況委派觀察員,協同做好轉化基金投后管理和投資賦能;負責制訂轉化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實施細則,配合基金管理辦公室開展對基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財政出資引導基金相關預算管理;落實廣西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公室)各項工作;對政府投資基金依法開展監督檢查。(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數據局、省教育廳)(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