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位與標準體系構成
《新標準化法》賦予團體標準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我國標準體系。我國標準按制定主體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其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由政府主導,團體與企業標準由市場自主制定,且團體標準屬于自愿性標準。
二、核心區別對比
(一)與推薦性標準
推薦性標準由政府主導,涵蓋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側重公益性與基礎性;團體標準由社會團體自主制定,以市場和創新需求為導向,更具活力與創新性。優秀的團體標準可依程序轉化為推薦性標準。
(二)與企業標準
團體標準由合法社會團體依規定程序制定,供成員約定采用或社會自愿采用;企業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并發布。以多個企業名義或未登記聯盟名義制定的標準,屬于企業標準,非團體標準,二者均屬市場自主制定標準范疇。
三、工作管理體制
國務院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指導意見與規范,對團體標準進行規范、引導與監督。
四、制定與發布規范
(一)內容要求
團體標準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不得違反產業政策;鼓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團體標準;需科學利用資源,禁止妨礙市場競爭行為。
(二)制定主體與流程
制定、修訂、廢止主體需一致,由學會、協會等合法登記的社會團體負責,慈善組織、基金會無權發布。發布流程包括決策機構審批、編號發放、公告發布、平臺公示、出版發行及資料歸檔。公告需包含標準名稱、編號等關鍵信息,可附標準全文。
(三)起草與復審
起草單位數量無硬性規定,建議多方參與;復審周期一般不超 5 年,專利信息變更時需及時復審。
五、經費與評價
經費來源包括專項經費、贊助、使用者付費及政府支持。社會團體可自愿申請第三方機構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依據 GB/T 20004 系列國家標準進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標準轉化與國際組織
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要求的團體標準,可申請轉化為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化領域主要組織包括國際標準組織(如 ISO、IEC)、區域標準化組織(如 CEN)、國家標準化機構(如 ANSI、SAC)及有影響力的專業組織(如 IEEE、AS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