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電力市場計量結算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5〕976號,以下簡稱《規則》)。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規則》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則》印發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15年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繼出臺《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基本規則》等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了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等市場的計量結算要求。2020年,國家能源局修訂印發了《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有效規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行為。2024年,我們修訂《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在部門規章中明確電力市場計量結算管理要求。
隨著全國統一電力市場深入推進,煤電、新能源、工商業用戶全面參與電力市場,各地計量管理要求不規范、單位不統一、流程銜接不順暢、電網企業與交易機構職責界面不明確、電費結算不及時等問題逐漸凸顯,亟需國家層面統一規范。為此,我們研究起草了《規則》。
《規則》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有關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對之前政策文件的延續和完善。《規則》出臺后,標志著以《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為基礎,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規則為主干,信息披露、市場注冊、計量結算為支撐的電力市場“1+6”基礎規則體系構建完成,為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奠定堅實規則基礎。
問:《規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則》共6章56條,包含總則、總體要求、計量管理、結算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第一章明確了制定依據、相關定義、適用范圍。第二章闡述了計量結算基本原則,理清各市場成員權利與義務。第三章規范了計量裝置管理和計量數據管理要求。第四章提出了結算準備、結算依據編制與發布、電費結算、追退補和清算等相關要求。第五章規定了計量結算工作監督管理要求。第六章明確了實施時間、解釋部門和有效期。
問:《規則》在推動電力市場計量結算業務統一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強計量業務管理。市場經營主體應具備獨立計量條件,計量裝置應滿足最小結算單元要求并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計量數據要滿足結算最小時段和周期要求。強調計量裝置實行定期校核,并明確了計量裝置校核費用的承擔方式。
二是規范結算業務管理。明確了市場經營主體、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等各類市場成員結算方面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了結算準備、結算依據和電費賬單編制與發布、電費收付、追退補和清算等結算全業務流程和時限要求;統一了度量單位和結算科目式樣;統一了結算周期,原則上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采用“日清月結”的結算模式。
三是強化結算風險管理。交易機構組織開展結算風險評估;市場經營主體按規定交納履約保函、保證金等結算擔保品;電網企業對逾期未付款的市場經營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結算擔保品使用申請。
四是統一電費收付要求。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運行實際,規范了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收付流程要求,并首次在基本規則層面明確用戶側與電網企業電費收付流程要求,規范了增值稅發票開具、電費結算協議簽訂、承兌匯票使用等管理內容。
問:電網企業與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結算方面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市場結算分為交易機構形成結算依據、電網企業開展電費結算兩個環節。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匯總結算基礎數據,編制并向市場經營主體、電網企業出具結算依據,組織協調結算依據有關問題,參與協調電費結算有關問題。電網企業負責提供計量數據,出具電費賬單并開展電費收付,組織協調電費結算有關問題,參與協調結算依據有關問題。《規則》首次明確了電網企業核對結算依據的職責,并規范了核對流程。
問:《規則》對電力市場結算時序做了哪些規范?
答:此前,電力市場結算時序由各地自行制定,部分地區電費結算時間較晚,個別地區結算時間長達1個月。《規則》結合電力市場建設實際,對結算時序進行了統一規范。電力交易機構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向經營主體、相關電網企業出具上月結算依據(核對版);經營主體、相關電網企業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異議反饋(若有)和確認;經營主體、相關電網企業提出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組織經營主體、相關電網企業、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核實,達成一致的,經營主體應對修正后的結算依據(核對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和確認。結算依據(核對版)確認后,電力交易機構應于每月第8個工作日前向經營主體、相關電網企業發布上月正式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應于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向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行上月電費賬單。具備條件的地區結算時序可進一步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