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1+6”基礎規則體系是我國電力市場邁向成熟的關鍵“施工圖”,其系統性、創新性和對國情的深刻把握,不僅為當前電力保供與新能源消納難題提供了市場化答案,更通過制度力量將能源轉型與“雙碳”目標深度融入經濟發展脈絡,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強勁的綠色動能。
這套規則體系有何獨特創新?又將如何深刻影響我國能源轉型與新型電力系統構建?圍繞這些問題,中能傳媒記者專訪了清華大學電機系副研究員郭鴻業。
中能傳媒 從全球電力市場建設經驗看,我國的“1+6”基礎規則體系有哪些特色和創新?
郭鴻業:我國的“1+6”基礎規則體系,在充分借鑒全球電力市場建設普遍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國情,緊密結合本國能源結構特征、市場建設階段與發展需求,其核心特色與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頂層設計”下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
區別于歐盟、美國等地由區域自治逐步外擴融合的發展路徑,中國采用了頂層設計指導與省級試點協同推進的模式。《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作為體系基石,明確了市場成員、交易類型、風險防控等核心框架;以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規則為主干,輔以信息披露、準入注冊、計量結算規則作為支撐,共同構成了系統性的“1+6”規則體系。該體系有效實現了全國統一框架的構建,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是堅持“保供應、保安全”的基本原則。
該規則體系構建了有機銜接“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的市場機制,明確各類經營主體公平準入,強調信息披露的精細化要求以及計量結算方式的清晰界定,從而適應了新型電力系統下的市場發展格局。相較于歐美成熟市場以現貨為核心的競爭模式,中國的規則體系賦予多類型市場同等重要性。在優先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為市場主體營造了規范透明的交易環境,既促進了要素自由流動,也通過精細化監管有效維護了市場公平性。
三是支撐能源轉型由政策保障向市場驅動。
“1+6”規則體系構建了保障機制與全面入市聯動的制度框架:一方面,明確界定了新能源作為市場主體的權責邊界,為其營造了公平競爭環境;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綠電、綠證交易機制,推動了政策補貼向市場化交易的平穩過渡。相較歐美完全市場化的激勵模式,中國采取了市場機制與新能源可持續發展結算機制協同的模式,旨在有效對沖新能源收益風險,形成對其主動參與市場競爭的正向激勵,從而更高效地實現環境價值與經濟收益的深度融合。
中能傳媒 您認為“1+6”基礎規則體系的全面有效運行,將對我國能源轉型(尤其是新能源消納)、建設新型電力系統、實現“雙碳”目標產生怎樣深遠的影響?
郭鴻業:加速能源結構轉型,破解新能源消納瓶頸。其一,規則體系將中長期交易最小顆粒度細化至15分鐘,并在現貨市場引入分時分區定價機制,精準匹配新能源出力波動性與負荷需求特性。其二,新能源全面入市制度與可持續發展結算機制相結合,既通過市場競爭培育新能源主體的市場意識與競爭力,亦從制度層面穩定其投資預期。其三,輔助服務市場納入轉動慣量、調頻、爬坡等新品種,顯性化新能源預測偏差成本,激勵各類靈活性資源提升電網調節能力。由此,市場機制引導新能源消納模式從“保量保價”的被動保障,轉向“保障性收益與充分競爭”并重的主動參與,為高比例新能源并網下的能源綠色轉型提供了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市場化解決方案。
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實現多主體協同發展。該規則體系將有力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從傳統“源隨荷動”向“源網荷儲協同互動”演進。其一,通過完善和創新輔助服務市場,確立“誰受益、誰承擔”的成本疏導原則,為新能源大發時段系統穩定提供市場化協同平臺。其二,明確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新型主體的市場地位,推動其以聚合形態參與多類型市場交易,充分激活分布式資源潛力,有效彌補系統靈活性短板。其三,在完善現有容量補償機制基礎上,加快探索市場化容量電價與容量市場建設,保障電力系統的長期容量充裕度。綜上,規則體系為新型電力系統實現運行模式的根本性轉變提供了制度保障,支撐波動性電源與多元化負荷的實時動態匹配。
顯性化社會減排成本,錨定“雙碳”目標實現路徑。其一,規則體系通過市場化手段傳導綠色價值,顯性化全社會減碳成本結構,形成“電能價值收益+環境價值收益”雙重激勵機制,顯著提升風電、光伏等綠色能源的發展積極性。其二,依托完善的基礎規則體系,明確以市場化方式將綠色消費成本傳導至終端用戶,有效激發企業自主減排的內生動力。其三,加速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破除省間壁壘,促進新能源在資源富集區規模化開發、在負荷中心高效消納。這一規則體系將“雙碳”目標從行政驅動內化為市場主體的理性選擇,為實現目標提供了堅實的市場化路徑支撐。
中能傳媒 規則體系在設計和執行層面,如何構建有效的監督機制來確保市場的公平、公正、透明,從而持續增強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對電力市場運行的信任?
郭鴻業:為確保“1+6”電力市場基礎規則體系有效落地并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與透明,亟需構建一個涵蓋多維度、貫穿全流程的閉環監督機制。
一是健全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一方面,強化監管機構對市場規則執行、主體責任履行及市場行為的監管能力。明確界定監管機構的職責邊界與履職方式,著力推進適應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要求的監管方式變革。在監管手段上,構建“事前規范引導+事中監測糾偏+事后追溯問責”的全過程閉環監管機制:事前明確交易行為合規邊界,事中精準識別與干預潛在市場操縱行為,事后強化監管回溯與責任追究。另一方面,加強電力全鏈條協同監管,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自治、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格局,健全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間的協同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兼顧透明度與安全性。一方面,依法依規擴大信息披露范圍,細化披露標準與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市場價格曲線、電網運行成本、線路投資規劃、發電主體成本結構等關鍵信息,并向社會公眾披露成交價格、成交量、阻塞區域、關鍵機組運行狀態等核心市場信息,提升市場運行透明度與公眾知情權。強化信息披露的時效性,細化信息顆粒度,定期公開市場交易詳情、簽約情況、輔助服務需求及價格等交易細節,實現披露內容與周期全覆蓋。另一方面,創新信息披露方式,提升信息獲取便捷性。積極應用人工智能、大語言模型、云平臺等先進技術優化信息披露平臺功能,采用交互式、可視化手段增強信息的可讀性與可理解性。通過移動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標準化API接口等多渠道,實現信息的實時發布與互動反饋。(馮聰聰)